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解读:加密货币是技术架构下的金融创新

ASIC的瑞斯·博伦认为:“当金融基础设施从纸质记录转向电子记录时,并不需要新的监管框架,那么对于区块链也同样不需要。”
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负责人表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所发挥的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相同,因此在制定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
在周三于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莱斯·博伦表示,加密货币应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进行监管。
博伦表示,代币化证券应受证券法律监管,而稳定币则应适用支付服务立法。他同时指出,加密货币的其他组成部分可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
博伦的方法与其他国家针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形成鲜明对比,例如美国的CLARITY法案以及欧洲的加密资产市场法规框架。
博伦认为,资本配置、支付和风险管理这三大金融功能已随技术进步而演进,而分布式账本技术——例如区块链——也不应被区别对待:
“数字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长期金融活动的新技术形态。尽管发行、转让和记账的机制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工具所服务的基本经济功能并未改变。”
“监管体系已多次适应技术变革——从纸质工具到电子记录——但始终未放弃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系统稳定等基本原则,”博伦补充道。
澳大利亚并未制定一项大型加密货币法案
“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其主要的加密货币立法——《数字资产框架法案》,仅旨在修订《公司法》的部分内容,”博伦表示。
“该法案并未放弃现有的金融服务框架,而是引入了量身定制的修订案,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已有的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加密货币市场也已通过ASIC信息简报225获得了相关指引,该简报指出,《公司法》中现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定义可适用于数字资产。
“ASIC的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数字资产在监管目的上构成独立资产类别的观点,”博伦表示,“相反,它确认,当数字资产用作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权益或非现金支付工具时,其可能属于监管范围之内。”
博伦表示,聚焦“经济特征而非技术标签”将使监管机构能够为市场参与者制定更清晰的规则,同时减少“监管套利的机会”。
ASIC信息表225同样侧重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而非代币。博伦指出,数字资产行业中大多数消费者受损案例都源于提供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的加密平台的行为。
去中心化产品仍难监管
博伦承认,去中心化产品或服务可能会引发分类问题,但他表示,法律分析应着眼于实际控制和收益,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声明。
“在可识别的各方对协议设计、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时,监管义务可以且应当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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