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美国GENIUS Act、欧盟MiCA、和台湾VASP对比
2026年是三大法域稳定币监管同步进入全面纳管阶段的关键年份。
- 中国台湾6月30日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
- 欧盟MiCA规则的稳定币条款已于2024年6月30日生效、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过渡期2026年7月1日结束;
- 美国《GENIUS Act》(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2025年7月18日由总统签署生效、子法制定期限2026年7月18日。
本指南从时间轴、主管机关、发行人类型、准备资产、付息禁令、跨境流通六大维度,对照三套框架的共识与分歧。

三大法域2026时间轴与主管机关
1.台湾VASP法6月30日三读通过,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稳定币发行另须会商中央银行同意;既有洗钱防制登记业者过渡期为法施行后12个月内申请许可、21个月内取得证照,必要时得再延长3个月。
2.欧盟MiCA规则的稳定币条款(TitleIII对应ART、TitleIV对应EMT)自2024年6月30日生效,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央行(ECB)、欧洲证券暨市场管理局(ESMA)与各国国家主管机关(NCA)共同督导;
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的全面MiCA授权过渡期2026年7月1日结束,部分成员国采更短窗口(德国、奥地利、爱尔兰于2025年底;荷兰与波兰于2025年中)。
3.美国《GENIUS Act》2025年7月18日签署生效,由通货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联准会(Fed)分工监管。法案要求主要监管机构在1年内完成子法制定,期限2026年7月18日;OCC与FDIC已于2026年第一季陆续发布初拟规则(NPRM)。
发行人类型:谁能发稳定币
1.台湾VASP法规定稳定币发行人限股份有限公司,并设有最低实收资本额要求;发行人须向金管会申请许可,核发前须会商中央银行同意。
2.欧盟MiCA将稳定币分为两类:
- 电子货币代币(EMT)锚定单一官方货币(如欧元、美元),发行人限信用机构或经授权之电子货币机构,持有人可随时按面额赎回。
- 资产参考代币(ART)由一篮子资产、货币或商品支撑,发行人须取得MiCA第三章授权、提交核准白皮书、满足更高审慎要求。目前MiCA授权的稳定币全为EMT,包括USDC、EURC、EURI等十余档,尚无ART取得授权。
3.美国《GENIUS Act》定义三类允许发行的「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PPSI):(一)受保存款机构(IDI)的子公司、经联邦监管机关核准;(二)联邦合格发行人,包括非银行实体与OCC特许国家银行;(三)州合格发行人,但州核可发行人单一发行规模上限为100亿美元。法案明文禁止上述三类以外的主体在美国境内发行稳定币。
准备资产:100%/1:1与保管机制
1.台湾VASP法要求稳定币发行人设置与维持十足准备资产,储存于境内金融机构,与自有财产分别独立,全数信托予金融机构保管,定期查核。
发行人破产时,准备资产不属于破产财团,稳定币持有人对该准备资产有优先受清偿之权。
2.欧盟MiCA要求所有授权稳定币以1:1流动资产隔离帐户支撑,且发行人不得将准备资产混入自有营运资金。
重要(significant)EMT与ART适用更严格门槛,包括最高3%平均准备规模的自有资本最低要求、强化流动性管理规则、互通性义务,以及恢复与赎回计划。
3.美国《GENIUS Act》要求合格发行人维持与流通稳定币1:1的可识别准备资产,合格资产类型包括美元现金、剩余期限93天以内的美国国库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隔离存放于受保金融机构的款项。
法案明文禁止再质押(rehypothecation),并要求月度公开准备组成揭露、月度执行长与财务长签署认证。
付息禁令、赎回权与跨境发行人
三大法域对稳定币付息均采全面禁止立场
台湾VASP法明文规定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就其发行的稳定币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MiCA对EMT与ART同样禁止发行人提供利息或其他收益,无论收益结构如何设计;《GENIUS Act》亦禁止OCC牌照稳定币发行人支付利息或收益。
赎回权部分
MiCA强制发行人提供按面额(atpar)赎回义务,且不得施加任意限制。《GENIUSAct》透过月度资产组成揭露与高管认证确保赎回能力。台湾VASP法透过全额信托与破产优先受偿保障赎回。
跨境流通方面
台湾VASP法规定境外稳定币在台交易亦须主管机关同意。
MiCA对第三国发行人设有条件准入机制,搭配EU通行护照(passport)让单一成员国授权可流通全欧。
《GENIUS Act》允许外国稳定币发行人在美国营运,前提是其母国监管制度被美国财政部认定为对等(comparable),且发行人完成OCC注册、准备资产储存于足以满足美国客户需求的美国金融机构、且不位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
三框架对照速览表
维度 | 中国台湾VASP 法 | 欧盟MiCA | 美国GENIUS Act |
三读/生效 | 2026/6/30 三读 | 2024/6/30 稳定币条款;2026/7/1 CASP 过渡期止 | 2025/7/18 签署;2026/7/18 子法到期 |
主管机关 | 金管会+央行同意 | EBA/ECB/ESMA+各国NCA | OCC/FDIC/Fed |
发行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 | EMT: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ART:第三章授权+白皮书 | IDI 子公司/联邦非银行/州核可($100 亿上限) |
准备比例 | 100% 十足 | 1:1 流动资产 | 1:1(现金/≤93 天T-bill/MMF) |
准备保管 | 境内金融机构、全额信托 | 隔离帐户、部分EU 银行 | 隔离存放、禁rehypothecation、月度揭露 |
付息 | 禁 | 禁 | 禁 |
跨境流通 | 境外稳定币须金管会同意 | 第三国有条件准入+EU passport | 母国对等+OCC 注册+美国银行储备 |
罚则 | 诈欺操纵3-10 年、1000 万-2 亿罚金 | 各国NCA 执法 | 联邦银行法刑责+民事罚 |
三框架共识与分歧
三大法域对稳定币的监管逻辑有三项清楚共识:
- (一)全面禁止付息以避免稳定币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形成不公平竞争;
- (二)100%或1:1准备资产为强制门槛;
- (三)跨境发行人受严格限制,禁止无监管的境外稳定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
分歧主要在发行人结构与主管机关设计:
- 台湾是唯一明确要求稳定币发行核可须由金融主管机关「会商中央银行同意」的法域,反映台湾对稳定币可能影响法定货币金融秩序的审慎态度;
- 欧盟把稳定币分为EMT、ART两类,套用既有信用机构与电子货币机构框架;
- 美国则建立三轨发行人结构,并对州核可发行人设100亿美元发行上限,意图在创新与系统性风险间平衡。
子法成熟度方面:
- MiCA已进入过渡期收尾、实际授权业者陆续到位;
- GENIUS Act子法仍在NPRM阶段、最终规则最迟2026年7月18日定案;
- 台湾VASP法刚三读,金管会子法制定与业者过渡期才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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